醉愛琳兒 作品
第034章 首發IPO企業現場檢查制度還有必要從三方面加以完善
這次對《檢查規定》修改的一個突出的亮點,就是進一步強化“申報即擔責”要求,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比如,在對待“一查就撤”公司的處理上,2021年版《檢查規定》對發行人“一查就撤”行為的規定比較松,第8條規定,檢查對象自收到書面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撤回首發申請的,原則上不再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而這次的修訂稿第12條明確規定,檢查對象確定後,檢查對象撤回發行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的實施,也不影響證監會和交易所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如此一來,發行人即便“一查就撤”,也逃避不了現場檢查,同時也逃避不了依法追責,從而將“申報即擔責”落在實處。
不過,為了更好地發揮首發ipo企業現場檢查的積極作用,更好地落實“申報即擔責”的要求,個人以為,首發ipo企業現場檢查制度還有必要從三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是對首發ipo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的數量需要進一步提高。根據報道,2021年1月《檢查規定》發佈以來,證監會累計對95家首發企業開展了現場檢查工作,這意味著近3年的時間,只對95家首發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也即每年只有30幾家首發公司接受現場檢查。面對ipo排隊企業7、8百家甚至上千家的數量來說,這個現場檢查數量顯然偏低。每年進行現場檢查的首發企業數量應不低於ipo排隊企業數量的10%。進行現場檢查的首發企業數量越多,就越能發揮現場檢查的積極作用,就越能對“帶病闖關”公司帶來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