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034章 首發IPO企業現場檢查制度還有必要從三方面加以完善

 其次是要切實做好“追責”工作,將“申報即擔責”落在實處。在這裡,關鍵是要解決“擔多大的責”問題,在擔責的問題上不能只是撓癢癢,避重就輕。比如,對保薦機構的處罰,大多都停留在“警示”的層面,這種撓癢癢的“擔責”跟不擔責沒什麼兩樣。對於確實存在較大責任的保薦機構與保代人,該罰款的要罰款,該取消從業資格的,必須取消從業資格,該吊銷業務資格的就要吊銷業務資格。

 此外,對於非現場檢查撤回ipo申請的發行人,可列入問題導向檢查對象,加入到現場檢查中來。畢竟在目前撤回申請的隊伍中,有一部分不屬於“一查就撤”範疇,這類首發企業沒有成為現場檢查公司,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主動選擇了撤回申請,不排除這些企業有的是“帶病闖關”,但基於現場檢查的震懾力,因此主動撤回了。對於這類主動撤回申請的公司,可列入問題導向檢查對象,納入到現場檢查中來,從而真正體現出“申報即擔責”的要求,讓所有擬ipo的公司都能慎重地提交申請,而不是將提交申請當成兒戲,想提交申請就提交申請,想撤回就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