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 關於郡縣制的由來下
漢代列侯所食之縣曰侯國,皇后、公主所食之縣曰邑,有少數族居住之縣曰道。縣之下置有鄉、亭、裡。裡是民戶聚集之處,猶如後世之村落。
秦稱郡之長官為守 ,漢景帝時改名太守。西漢時郡的軍事平時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於郡守要兼領武事,故當時人常以“郡將”稱之。郡之長官,除太守外,秦置監、尉。西漢置尉而不置監。
景帝時改尉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設於兩地。都尉也設府置官屬,在郡中和太守並重,有時可代太守行事。縣之長官為令、長。新莽時曾將令、長改名為“宰”。
《漢書》說縣滿萬戶者,其長官稱令,不滿者稱長。令、長的職責是掌管一縣的治安、刑訟及賦斂徭役等事。
令、長之下設丞一名,以主文書、倉庫和監獄。 又設尉,專管武事,大縣則設左尉 、右尉各一人。漢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秦稱郡之長官為守 ,漢景帝時改名太守。
西漢時郡的軍事平時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於郡守要兼領武事,故當時人常以“郡將”稱之。
郡之長官,除太守外,秦置監、尉。西漢置尉而不置監。景帝時改尉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設於兩地。
都尉也設府置官屬,在郡中和太守並重,有時可代太守行事。縣之長官為令、長。新莽時曾將令、長改名為“宰”。
《漢書》說縣滿萬戶者,其長官稱令,不滿者稱長。令、長的職責是掌管一縣的治安、刑訟及賦斂徭役等事。令、長之下設丞一名,以主文書、倉庫和監獄。 又設尉,專管武事,大縣則設左尉 、右尉各一人。漢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郡縣制確立後。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以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
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計。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根據他們的罪狀而定罪。守、令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職。
重則免官、服刑。和考科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
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它官吏。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
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為後來兩千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
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