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章 婚姻法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有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存在虛假信息等情況,均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舉報。
4. 登記:公示無異議後,婚姻登記機關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頒發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 姓名權:夫妻雙方均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變更姓名。
2. 人身自由權:雙方均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不受對方非法限制和干涉,可自由參與社會活動、從事合法職業等。
3. 財產權: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個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可依法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
4. 相互繼承權: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依法享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二)義務
1. 忠實義務: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不得有婚外性行為、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損害婚姻關係的行為。
2. 扶養義務:在一方生活困難、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另一方有給予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3. 家庭事務分擔義務: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包括但不限於照顧子女、贍養老人、操持家務等。根據雙方實際情況合理分配家庭事務,保障家庭生活的正常運轉。
四、婚姻的終止
(一)離婚的條件與程序
1. 雙方自願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明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
協議書需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經過60日冷靜期,雙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
2. 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晨曦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判局將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如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等情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
1. 子女撫養: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