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章 非專屬僱傭條約2
六、【保密條款附議】
(1) 保密信息的定義
僱傭兵小隊成員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所知曉的庇護所相關信息,包括任務的具體細節(目標、行動路線、執行時間等)、所接觸到的庇護所人員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指揮官、聯絡人等的身份和職責)、任務中涉及的地點信息(如臨時據點、資源存放點等),以及在執行任務期間獲取的其他可能影響庇護所安全和利益的未公開信息,均屬於保密信息範疇。
(2) 保密義務
小隊成員有義務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書面、電子通信等)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小隊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其他組織或勢力)直接或間接披露保密信息。
在未經庇護所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將保密信息用於任何非履行本僱傭條約目的之外的用途。
(3) 保密措施
小隊成員在處理保密信息時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避免在公共場合討論任務相關內容、妥善保管含有任務信息的文件或資料(如有),在使用電子設備傳輸與任務有關的信息時,需採用基本的加密方式(由庇護所指定)。
(4) 保密期限
保密義務自成員接受任務並獲取保密信息之時起生效,在任務執行期間以及任務結束後的三年內持續有效。
(5) 違反保密條款的行為認定
以下行為將被認定為違反保密條款:主動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因疏忽導致保密信息洩露,如丟失含有任務信息的記錄物品、在不安全的通信環境中討論任務內容等;利用保密信息謀取個人利益或為第三方謀取利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對保密信息進行復制、傳播或修改等行為。
(6) 違反保密條款的懲罰措施
若僱傭兵小隊成員違反保密條款,將面臨嚴厲的懲罰。
首先,將扣除本次任務的全部報酬,包括提成和獎金(如有)。
其次,禁止該小隊在三年內承接庇護所的任何任務,同時將小隊列入庇護所的觀察名單,後續承接任務時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此外,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依法追究成員的法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以罰款和短期(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情節嚴重的,如導致庇護所的任務失敗或遭受較大損失,將加重處罰,包括長期監禁和高額罰款,同時向整個僱傭兵群體通報,降低小隊的聲譽。
(7) 保密監督與舉報機制
庇護所在任務執行期間對僱傭兵小隊的保密行為進行監督,可通過任務聯絡人或其他監督手段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