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 僱傭條約2
七、【培訓與發展】
(1) 庇護所將為雷霆小隊成員提供定期的專業技能培訓,包括但不限於新武器使用、新型戰術演練、先進醫療技術更新培訓等,以確保小隊成員能力適應不斷變化的廢土環境和任務需求。培訓時間將根據庇護所的整體安排而定,成員需積極參加。
(2) 設立成員晉升機制,根據任務表現、技能提升程度、對庇護所的貢獻等因素綜合評估。晉升後的成員將獲得更高的薪資待遇、更多的福利以及在任務決策中有更大的話語權。晉升等級包括初級隊員、中級隊員、高級隊員、小隊長助理、副隊長和隊長等不同級別。
八、【裝備維護與管理】
(1) 雷霆小隊成員有責任妥善保管和維護所配備的裝備。在每次任務前後,需按照規定的流程對裝備進行檢查、清潔和簡單維修,如有裝備損壞或故障無法自行修復,應及時上報給庇護所裝備管理部門。
(2) 對於因成員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裝備丟失或無法修復的情況,成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根據裝備的價值和損壞程度確定,可從工資或提成中扣除。
八、【行為準則】
(1) 在庇護所內及執行任務期間,雷霆小隊成員需遵守基本的道德規範,尊重所有人員的生命、尊嚴和權利,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欺凌、騷擾或歧視行為。
(2) 成員應保持良好的形象,不得在公共場合做出有損庇護所聲譽的行為,如酗酒鬧事、打架鬥毆等。違反此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受到警告、罰款、停職等處罰。
九、【任務中的特殊情況處理】
(1) 在任務執行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大規模變異生物潮等)導致任務無法繼續按原計劃執行,小隊隊長應及時向庇護所指揮中心報告,尋求新的指示。在等待指示期間,需確保小隊成員的安全,並儘可能收集有關情況的信息。
(2) 若在任務中與其他勢力或組織發生衝突或合作,雷霆小隊成員需遵循庇護所事先制定的外交政策和指導原則,不得擅自行動或做出可能影響庇護所對外關係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