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065章 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說明書這顯然是不可行的
進一步來說,如果招股說明書由律師事務所撰寫,但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卻不追究律師事務所的責任,這豈不是責權利相脫節了?如此一來,由律師事務所撰寫的招股說明書誰來對其負責?而且作為保薦機構來說,不履行撰寫招股說明書的職責,這是不是有瀆職的嫌疑呢?
所以,從現階段來說,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說明書這顯然是不可行的。這不僅有法律上的限制,也有專業方面的限制,同時還有責任方面的限制。當然,從長遠的角度來看,由律師事務所來打破券商對保薦業務的壟斷,這是值得探討的。而這其中的關鍵是,律師事務所裡不只是有律師,還必須擁有一定力量的保薦人員,律師事務所本身也需要取得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在此基礎上,再對《證券法》第十條進行修改,將“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修改為“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擔任保薦人”。如此一來,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說明書也就名正言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