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5章 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說明書這顯然是不可行的
但如何打破券商對保薦業務的壟斷,由誰來打破券商對保薦業務的壟斷,這是值得研究的一件事情。個人以為,由律師事務所來打破這種壟斷,目前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由律師事務所來撰寫招股說明書的做法還是應該慎行。
首先,撰寫招股說明書這是保薦業務範疇內的事情,所謂專業人做專業事,所以撰寫招股說明書,只能是保薦人員來完成的事情。這件事情顯然不是一名或幾名律師所能夠完成的。畢竟在這裡涉及到的專業不同。律師的強項在於法律問題,而在保薦業務和財務部分的實力是不夠的。而且從專業管理的角度來說,撰寫招股說明書的人員,必須是有從業資格要求的,必須是保薦代表人。而律師的從業資格與保薦代表人是兩回事,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其次,由券商出任保薦人這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比如,《證券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而發行人既然聘請了證券公司也即券商作為保薦人,那麼撰寫招股說明書就是保薦人的份內之事,沒有必要由律師事務所來代勞,實際上基於從業資格的限制,律師事務所也代勞不了。
其三,由保薦人來撰寫招股說明書,這也是方便追責的需要。《證券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重要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重要部門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證券發行註冊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註冊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招股說明書是由律師事務所撰寫的,那麼應該追究的就是律師事務所的責任,而不是保薦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