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0章 魏17

 魏文帝在黃初五年(公元224年)立太學,設立春秋穀梁博士,提高了官員的素質保證。

 魏明帝時,採納代理司徒董昭的建議,立郎吏課試法:“郎吏學通一經,才任牧民;博士課試,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華不務道本者,罷退之。”魏明帝又詔令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法七十二條,交百官議,議舊不決,未能實行。

 魏宗室封爵分王、公、侯、伯、子、男(以上皆稱國)、縣侯、鄉侯、亭侯、關內侯十等,皇后以下的嬪妃,分貴嬪、夫人、淑妃、昭儀、昭華、修容、修儀、婕妤、容華、美人、良人等爵號;又置列侯、關內侯、名號侯(十八級)、關中侯(十七級)、關外侯(十六級)、五大夫(十五級)共六等爵以賞軍功,關內侯以下皆不食租,謂之虛封。文武官吏的級別分為九品,俸祿發給粟米,以石計算。

 地方制度

 曹魏大致繼承東漢的疆域及政區制度,為州、郡、縣三級制。州設刺史或州牧。郡設太守。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

 郡制方面:曹魏河南郡治洛陽,為京師所在,稱司州。曹魏又設王國,置相,與郡同等;縣制方面:曹魏有公國、侯國、伯國、子國、男國之封。

 法律制度

 魏文帝承用秦漢舊律,明帝命陳群、劉劭等刪節漢律令,制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書官令》(治朝官)、《軍中令》(治軍)共一百八十餘篇,又置律博士,專用鄭玄的學說解釋律令。

 地方各級行政長官兼任司法官,中央司法機關為廷尉,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決。

 魏文帝時,曾沿用秦漢舊律,有所謂誹謗妖言罪,犯者殺,告者有賞,在實行中誣告者甚多。黃初四年,文帝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次年又補充規定:謀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餘皆勿聽治,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

 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漢律。但漢律自蕭何於漢高祖時在秦律的基礎改定而來,經過四百多年的發展變化,顯得十分龐雜與苛碎,已不適應當時的政治經濟發展的情況。正如《晉書·刑法志》所言:”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採入。《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這說明漢律不但條目繁多,十分龐雜,而且前後矛盾,互相重複,所以在實際上應用起來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太和三年,魏明帝下詔改定刑制,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劭,給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詵等刪約舊科,傍採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資治通鑑》胡三省注云:”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書官令,用之於國;軍中令,用之於軍。”《晉書·刑法志》認為此次定律:“於正律九篇為增,於旁章科令為省矣。“所以曹魏定律,是在秦漢律由簡到繁以後,中國封建刑律由繁到簡的又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對晉律和唐律的產生具有直接的影響,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上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

 軍事

 編制

 曹魏時期的中央軍,分為中軍和外軍。魏的中軍略等於漢代的南北軍,擔負著宿衛皇宮、拱衛京師的任務,所以《歷代兵制》認為“魏制略如東漢,南北軍如故”,依然把魏的中軍稱為南北軍。不過由於漢末三國戰事頻仍,中軍常常四出征伐,與漢代北軍相比,魏中軍的作戰任務重得多。

 《歷代兵制》敘述了魏中軍的發展:“初,曹公自置武衛營於相府,以領軍主之。及文帝增置中營,於是有武衛、中壘二營,以領軍將軍並五校統之。”武衛營是曹魏集團最親近的宿衛禁兵,其設置時間,王欣夫《補三國兵志》說在建安十三年(公元二零八年)。那時曹操剛做相國,便在相府自置武衛營。當時漢帝的禁兵為數已不多,且在曹操控制之下,武衛營一成立,相府更是威重漢宮。武衛營的統帥最初是許褚,官職為武衛中郎將,後遷武衛將軍。曹魏王國作武衛將軍的,都是皇帝很親近的人。魏文帝置中壘、中堅二營,歸中領軍統帥,魏明帝又置驍騎,遊擊二營。《歷代兵制》只提到武衛、中壘二營,有所疏漏。《歷代兵制》說“武衛、中壘二營,以領軍將軍並五校統之”,也是不確的。事實上,曹魏先後置武衛、中壘、中堅、驍騎、遊擊等新五營,歸中領軍統帥;東漢以來北軍的屯騎、步兵、射聲、越騎、長水五營,曹魏時期依然存在,但兵員已少的可憐,五校地位已不如武衛將軍等,已無可能去統帥武衛、中壘等新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