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魯伊爵士 作品
第309章 鹽的價值
在中國古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交易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專賣,鹽是其中實行專賣時間最長,範圍最廣,造成經濟影響最大的品種。
在專賣制度下,鹽的商品屬性較之於其在自由生產流通條件下的情形發生很大的變化。
春秋戰國時,有鹽,國就富。《漢書》:“吳煮東海之水為鹽,以致富,國用饒足。”齊國管仲也設鹽官專煮鹽,以漁鹽之利而興國。
漢武帝始設立鹽法,實行官鹽專賣,禁止私產私營。《史記·平準書》中記載,當時誰敢私自制鹽,就施以把左腳趾割掉的刑罰。晉代時,私煮鹽者百姓判四年刑,官吏判兩年。
封建社會的鹽專賣制度,是由統治階級獨佔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的一整套制度,其成為了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財政收入工具,為其封建統治掠取民眾財富,賺取鉅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
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意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只看到利益,卻不去看這利益是如何產生的。
比如管仲就專門為齊桓公算了一筆賬:“十口人十人吃鹽,百口人百人吃鹽。一個成年男子一月吃鹽五升半,女人三升半,小孩二升半。一釜鹽是一百升,每升鹽價提高半錢,一釜可收入五十錢;每升加一錢,一釜可收入百錢。每升加二錢,一釜可收入二百錢。十釜為一鍾。按一千鍾算,就是二百萬錢。一個萬乘的大國,如果每天從鹽價中收入二百萬,十日就是二千萬,一月可得六千萬錢。相比之下,一個萬乘的大國,可徵稅的人口不過一百萬人,每人每月徵稅三十錢,總共也不過三千萬。你看,我們不用向大人小孩直接徵稅,就有了兩倍的稅收。但如果公開說:我就要對全國大人小孩直接徵稅了,那就一定會民怨鼎沸。現在採取食鹽財政之策,哪怕獲得百倍的稅利,也沒有人逃得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