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調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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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天後,啟龍縣法院審理了張賢勝及王魯山的案子,進行公開宣判。

 啟龍縣人民法院以貪汙、行賄受賄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張賢勝進行判決。

 啟龍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賢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為他人謀取利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其行為侵犯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潔制度,構成受賄罪,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賢勝在職期間,多次向張南生、黃建雲等人行賄,並收取他人賄賂,構成行賄受賄罪。

 並且在擔任宋縣員公安局局長期間,多次為孫博文等人提供非法保護,逃避刑事追究,向多名公安及檢察人員行賄。

 導致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未被及時打擊而長期欺壓百姓、危害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秩序和政治生態。

 結合以上數罪,啟龍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張賢勝有期徒刑八年。

 以行賄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賢勝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

 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張賢勝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被告人張賢勝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鑑於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將贓款全額退還,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啟龍縣人民法院以貪汙、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王魯山進行判決。

 被告人王魯山作為警務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在職期間多次受賄,併為多家娛樂場所提供非法保護。

 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以侵吞、騙取的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

 對被告人王魯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魯山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王魯山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

 王魯山退出部分贓款,並願意出售其房產用於退贓,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最終,啟龍縣人民法院對王魯山數罪併罰,判處王魯山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同時,關於孫博文、狗蛋、胖子、強哥等人,分別被以黑社會團伙罪起訴。

 最終,判處團伙頭目孫博文死刑、強哥被判無期、狗蛋、胖子倆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十年。

 至此,這起事件得到了最終的判決,也告一段落。

 ps:身世篇結束了,本來是打算輕描淡寫一下的,誰知道又寫了這麼一大堆。

 接下來就是軍旅篇了,老規矩徵集配角人名。

 目前已經有一些了,大家抓緊時間。

 喜歡權力巔峰:從退伍後當教官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