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治蠻
於是,閱軍方畢,令尚書僕射到仲舉宣行土司法。
其法,以各首領並其麾下頭目,按其所轄民口、疆域,置土郡、土縣、土峒,又分其為文武兩途。
文則置土郡守、土縣令、土峒長、土郡丞、土縣丞等官以授之,其俸祿一如漢地官。
其職以築路、興學、墾田、稅捐、貢俸等為考績,其績若佳,亦可升轉如漢地官,其考核升轉之權,在吏部。
武則置屬縣之長官司(轄民四百戶內)、屬郡之安撫司(轄民三千戶內)、屬州之宣撫司(轄民萬戶內)、屬朝廷之宣尉司(轄民萬戶上)。
其首領稱為長官、安撫使、宣撫使、宣尉使,以從徵、貢奉、築路、軍功等為考績,其考核升轉之權,在兵部。
又定土司官承襲之制,本代官卒,有子則長子相繼,無子則按孫、婿、妻、宗人、女及外親之序相繼。
其襲土司位者,須先從漢儒處學詩書禮義,由州郡考校合格,方得襲任。
襲職在七品以上者,須往都中拜謁,以受皇帝印信之封。
又定土司職貢從徵之制,以各土司官所轄民口物產多寡,定其貢賦多寡。以其轄地遠近,定其職貢期限。各地有亂,土司官則按其職銜大小出兵馬不等助朝廷剿滅之。
南朝舊制,蠻夷之地,多置左縣、左郡、左州以安其蠻夷渠帥,其名雖在版圖之內,然叛服不定,職貢徵調不常,名為守宰,實為割據。
土司之法既行,則蠻俚首領雖領世襲之職,而實已受制於朝廷。
法令既宣,眾首領群情不定。
石龍太夫人冼氏請於高州、崖州先行之。
帝大悅,即授其(從三品)高涼宣尉使,並授其子馮僕食二千七百戶一等忠順伯。
諸首領見狀雖多請行制,而其中猶豫不欲從者,尤有十之三四。
帝無奈,令湘、沅、江、福等嶺北四州及廣州先請其制,而嶺南、黔州等處不欲即行者,許五年為限,聽其自請改易。
眾首領於是皆服從之。
於是詔江南江北各郡守,可舉其境內通詩書文字並善數算者,為巡訪使,從各首領歸其領地,計其人口,量其土地,以定其職官。
並令其人不問出身,應舉合格即授九品官身。
士人多以蠻夷險遠,不就其舉,是以應舉者身世多寒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