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八路軍節度使——第十四章:汴梁風物(3)
州佈政曹作為州府一級的行政機關,沒有設置在延州這是李文革的意思,與以往的節度使屬官不同,延州的三曹十二科是一種地方行政機關,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節度使僚屬。從字面意義上,無論是三曹的長官“主事”還是十二科的“主簿”,都在有意無意強調一個“主”字,似乎是為了顯示這兩個品秩並不高的官銜背後所代表的要拿權做主的含義。各曹主事在之前稱諸曹參軍事,一個“參”字幾乎鎖定了這些職務設置的僚屬性質。
作為州府首曹,佈政曹署的位置沒有設在一直以來都作為行政中心的延安縣,而是設在了東城膚施縣,與膚施縣署合署辦公。
自從李文革擔任節度留後以來,延州便形成了這種軍政系統分立兩城的局面,坐落在西城的節度府主要處理軍務,而座落在東城的觀察使府(即原來的觀察府)則主要處理民政事務。實際上李彬對於民政插手的並不多,他只是在人事問題上擁有著一定的發言權,同時負擔著對延州所有官員吏僚的監察職責。五代時期軍閥政治盛行,誰掌握了軍隊誰便掌握了政權的主導權,因此延州上下對此均沒有大的異議,李彬此刻雖然擁有了宰相的地位和檢校司空的加銜,卻也並沒有從李文革手中爭奪主導權的想法。
不過這種局面也造成了一定的尷尬,最典型地例子便是此番推行畝丁合一的稅制變法。處在此次改革漩渦當中的延州各大家族當家人不得不走上不短的一段距離來到東城佈政曹署參加由州佈政主事秦固召開的會議。
這種會議已經先後召開了三次了,對於這種以損害各族利益為根本目的變法,延州世族們的牴觸情緒是極為明顯的。雖然已經有豐林秦家等一些小家族表態願意以官府確定地價格轉讓手中地土地,但是這些家族比較小,族中所擁有地土地也大多不到千頃,從他們手中購得的這點田地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延州人口的土地需求。
延州官府出臺的政策乃是胡蘿蔔和大棒並用,對於能夠響應官府主動出讓土地的家族,延州官方將在贖買款項之外額外向這些家族提供一些實惠。比如說對於主動響應官府號召的家族所屬商業買賣店鋪可以在延州享受免除五年商業稅的特殊待遇。即使是那些不主動不情願地家族。只要其最終出讓田產,其店鋪買賣也能夠享受兩年的免稅政策。
延州絕大多數家族都是農商並舉,既有田產也有商產,這種政策雖然並不能從根本上彌補他們的損失,但是卻好歹算是給了一條出路。李文革也好李彬也好,都不願意將這些地方大鱷往死了畢,否則的話便只能依靠大開殺戒來解決問題了。那是兩位延州最高執政者都絕對不願意看到的情況。在有可能的前提下,能夠和平解決最好還是不要斥諸武力,兩敗俱傷的做法是絕對的下策。
當然也有少數家族只有田產沒有商產,對於這些家族而言,出賣田產便等於要他們地命,高家便是一例。歷代高家族長在延州除了佔地盤便是爭權勢,在商業領域罕有什麼建樹。僅在延州州治兩個縣,屬於高家地土地便有八千頃之多。這是其餘各家所不能比擬的。但是高家名下卻幾乎沒有任何的商業買賣和店鋪馬隊。
對於這種屬於少數但卻絕對舉足輕重地家族。不是嚇唬一下就能解決問題的,任何一個高家的族長一旦將家族的土地百分之九十九出讓,這個族長會立刻丟掉位置甚至在族中被依照家法處死。
李文革還有一個被李彬秦固嘲笑為賣官鬻爵的政策。便是明碼標價按地授官。
唐代的文散官,自正六品上到從九品下共計四品八階十六級,這些散官在五代時期早已失去了作用,已經多少年沒有除授了。直到北宋年間這些散官才作為寄祿官被重新啟用。
李文革規定,凡出讓田地的家族,可按照田地數量對應品級獲得一些散官名額,基準為二十頃地一級,比如說一個家族出讓了一百頃田地,則這個家族可以分配到五個將仕郎的從九品下官爵名額,也可以獲得兩個文林郎的從九品上官爵和一個將仕郎官爵名額,視該家族內部自己的分配情況而定。
李文革的授官權限是自正六品上的朝議郎到從九品下的將仕郎十六級,按照這個權限,他可以直接授予任何人五品以下官爵。
當然,對於擁有田地比較多的家族而言,他的權力還是不夠的。
不過李文革公開表示,只要這些家族願意出讓田產,他將表奏朝廷授予這些家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