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136章 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必要性

 首先是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對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力度。退市是打擊上市公司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一項非常嚴厲的舉措。不過,就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一違法犯罪行為來看,強化退市顯然還有較大的監管空間。畢竟在財務造假案中,只有欺詐發行才會直接被強制退市,紫晶存儲與澤達易盛的退市都屬於欺詐發行引發的退市範疇。而作為非欺詐發行類的財務造假,雖然現行退市制度也將其納入到了退市的範疇,但卻存在較高的退市門檻。

 比如,要滿足退市條件,必須連續兩年財務造假,只造假一年還不行;而且兩年財務造假的金額累計不能低於5億元,低於5億元的還沒有退市資格;並且連續兩年財務造假金額的佔比不得低於50%。按照這樣的退市標準,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額達到十億、百億元,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話,仍然不能被退市。因此,這種退市門檻的設置並不利於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

 所以要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有必要對退市制度加以完善,強化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事宜。比如,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財務造假,或5年時間內有兩年財務造假的,不論財務造假金額的多少,都將納入到強制退市範疇。又比如,上市公司一年財務造假,造假金額達到5億元的,不論財務造假金額的佔比是多少,也都納入到強制退市的範疇。如此一來,上市公司因為財務造假而被退市的公司數量將會大幅增加,這對於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來說顯然是一種嚴厲打擊,對於後來者也有震懾作用。

 其次在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加大執法的力度。這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查處的力度要加重,對財務造假案的查處,要向頂格處罰看齊。包括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是如此。能罰款10倍的,不罰款5倍,能判5年徒刑的,不判3年徒刑,真正體現出從嚴從重查處。二是查處的對象要全面,不能有漏洞之魚。比如,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不僅上市公司要擔責,不僅有關責任人與相關領導要擔責,而且有關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乃至保薦機構也應擔責,應一併從嚴從重查處,而不是讓有關責任人與中介機構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