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011章 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做進一步規範是有必要
其次是讓ipo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知法、懂法、守法,增加其依法辦事的意識。比如,在現金分紅的問題上,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公司是不能將當年的淨利潤分光的。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該條款同時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因此,公司的淨利潤是不能隨意被分光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此外,對於ipo公司,監管部門有必要參照上市公司的規定出臺一份《ipo公司現金分紅指引》,對ipo公司的現金分紅作出明確的規定。比如,明確規定,ipo公司在提交ipo申請的前三年,每年現金分紅不得超過當年淨利潤的30%,避免ipo公司突擊分紅、掏空式分紅。同時在ipo審核時,對於存在突擊分紅、掏空式分紅的ipo公司,直接予以否決,終止該公司的ipo上市。如此一來,ipo公司突擊分紅、掏空式分紅的行為就不會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