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的東君 作品

第43章:失期當斬

 黃昏日斜,巡視完手下戍卒情況,吳廣與陳勝二人找了個由頭,再度私下相聚,議論失期的事情。

 “御中發徵,若遇耽擱不加徵發,應罰二甲。遲到三天到五天,處以誶刑;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過十天,罰一甲。若遇降雨不能動工,可免除本次徵發。”

 陳勝說到此處,冷笑起來:“可惜啊,那是徭律,還是二世皇帝改法之前的徭律。吾等如今服的卻是戍役,失期當以戍律論處。”

 “以今日之情形,兩位縣尉或許會被軍法處斬,如果漁陽的上官憐憫他們,從輕處罰可能判為刑徒。至於咱們這些百將、屯長怕是也討不了好,重者淪為刑徒隸臣,輕者罰到傾家蕩產。”

 “戍律……”

 吳廣咀嚼著這兩個字。

 後世有秦簡《徭律》出土,常使人認為秦法中對失期的懲罰並不重。

 實際上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徭役和戍役的性質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戍役屬於軍事行動,有專門的《戍律》進行規範,不適用於《徭律》條文。

 秦的《徭律》失期是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近400錢;遲到超過十天,罰一甲,近1400錢。

 而漢代《興律》中對徭役遲到的處罰同樣是罰錢,遲到一天罰12錢,並補回徭役,處罰要比秦代輕。

 但同時,漢代《興律》對戍役的懲罰就重的多。

 當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盜去署及亡一日到七日,贖耐;過七日,耐為隸臣;過三月,完為城旦。

 漢代法律對於服戍役出現的問題動輒罰為隸臣刑徒,在正規軍事行動中,對於失期的將領更是處以斬刑。

 比如博望侯張騫為將軍,出右北平,失期,當斬,贖為庶人。

 又有右將軍趙食其與李廣合軍出東道,失道失期,當死,趙食其贖為庶人,李廣則選擇了自殺。

 可見失期罪名之重,連列侯、將軍級別的人物都是說殺就殺。

 如今秦二世更法,律令日益嚴酷。

 戍役失期,領頭的兩個縣尉有性命之危。

 吳廣、陳勝這兩個屯長也將受到牽連嚴懲,哪怕不死,也很有可能淪為刑徒、隸臣,這個後果是普通人難以承受的。

 故而陳勝說話的時候,麵皮緊繃,臉色很不好看。

 “我的鴻鵠之志尚未實現,莫非就要因這戍役夭折嗎?”

 陳勝心中極度不甘。

 就在此時,吳廣卻對他搖了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