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吃螺螄雞的陸凡兄 作品
第453章 深入開展
王鴻濤認真翻看了《刑法》,僅僅對盜竊罪:
數額較大的(500—2000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5000—2萬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3萬—1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考慮好後,王鴻濤說道:“古人常說法不責眾,雖然不符合法律,當符合情理。我的意見是普通的偷油者,按照數額較大,但是必須狠狠的罰,罰到他肉疼,只要交了罰款放了算了,都是些農民,給他們一次機會,給他們一條活路,你們認為怎麼樣?”
孟旺說道:“書記的意見很中肯,也很有人情味,符合銀州的實際,但是這個重罰,不知道怎麼定奪?要是他們不願意交罰款怎麼辦?”
“罰多少你們下去商量,根據以前的慣例來。不願意交罰款那麼就整理證據,移交檢察院、法院,照章辦事,這個得把法院盯著,免得他們徇私枉法。對於那些收油的油販子,那就得重罰了,必須的殺一儆百、以儆效尤,最少得判三年以上;對於49個團伙販油的,必須按照數額巨大執行,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現。檢察院的政治督查馬上結束了,我會讓政法委對法院開展政治督查,全程監督他們的辦案。”
得到指示後,孟旺大體知道該怎麼樣辦理了,有些事不用跟領導問的太明白,要變相的為領導承擔責任。
而韓明的審訊很快也有了成果,近十個販油團伙扛不住壓力,想明哲保身,把郭寶軍供出來了。
拿到口供和證據後,韓明興沖沖的跑來給王鴻濤彙報。
王鴻濤也很高興,大大表揚了韓明,並指示可以對郭寶軍立案偵查了,馬上向檢察院遞交手續,正式對郭寶軍實施逮捕。並指示韓明,和高川軍對接,想辦法對郭寶軍的一眾親信搜查一遍,務必找出那個記錄行賄的小本本。